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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我国离岸金融市场

 离岸金融是指以自由兑换货币为交易媒介,非居民参与为主,提供借贷、结算、资本流动、保险、信托、证券和衍生工具交易等金融服务,且不受市场所在国和货币发行国一般金融法规和法律限制的金融活动。离岸金融中心的主要业务是吸收非居民的资金并服务于非居民,因此被形象地喻为“两头在外”的金融业务。
  离岸金融是国际资本追求金融自由化的产物,最早产生于20世纪五十年代的欧洲美元市场,在七十年代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的推动而迅速扩张,至八十年代,在美国和日本政府分别通过政策推动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后,全球离岸金融市场格局也基本形成。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离岸金融市场日趋现代化、国际化和自由化,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已成为世界各国金融竞争的新趋势。据有关估计,20世纪九十年代初,世界货币存量的50%通过离岸市场周转,世界私人财富约有1/5集中在离岸市场上,1/5多的银行资金投资于离岸金融市场。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银行业逐步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金融的国际化进程,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离岸金融市场分类
  (一)根据离岸金融管理模式,可以将离岸金融市场分为内外一体型、内外分离型和避税港型三种。内外一体型特点是在岸金融与离岸金融结合为一体,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并账运行,资金可以自由往来,该类型适于金融制度完善、监管水平较高、金融自由化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伦敦和中国香港是这种类型的代表。
  内外分离型又分为严格内外分离型和渗透型,严格内外分离型在岸账户和离岸账户严格分开,禁止资金在两种账户之间流动,美国和日本属于此种类型;渗透型在岸账户和离岸账户虽然分开,但可以将在岸和离岸资金相互转移,满足临时性的流动性要求,该类型适于金融管制较严格或竞争力较低的国家,可以实行有限度的保护主义政策,马来西亚、泰国属于这种类型。
  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拥有大量的金融机构和公司,但这些机构通常并不参与资金融通活动,仅仅通过账簿进行境内外资金的交易,而不进行实际业务。其特点是几乎所有的业务免税或享受税收优惠,该类离岸金融市场一般多为中小国家人为设立,适于经济规模较小,基础设施发达的国家,主要分布在靠近南北美洲的大西洋和加勒比海地区、欧洲地区、远东和大洋洲地区,如巴哈马、开曼等。
  (二)根据离岸金融中心的地理位置,可以分为非洲群、亚洲及太平洋群、欧洲群、中东群、西半球群。其中,非洲群主要包括利比亚、吉布提等国家;亚洲及太平洋群主要包括香港、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家和地区;欧洲群主要包括英国、瑞士、爱尔兰、伦敦等国家;中东群主要包括以色列和黎巴嫩等国家;西半球群主要包括荷兰、美国、土耳其等国家。正是由于这些离岸金融市场分布的地理位置不同和时区差异,从而保证了全球离岸金融24小时不间断进行交易。
  二、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基本条件
  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所在国或地区的政治和经济稳定,能够保证国际资本自由转移。我国政治最近一直比较稳定,GDP增长率从2003年开始均已超过10%,GDP总量在2006年居世界第四位,因此已经具备了良好的政治经济基础。(2)有大量经验丰富和高效率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为非居民提供各种金融服务。随着我国金融机构上市改革和公司治理的引进,其效率在不断地改进,基本能够满足非居民的各种服务。(3)有发达的通讯设施和交通设备等基础设施,从而方便金融机构、投资者和借款人及时了解世界各地市场变化情况,以便做出最优的投资决策。近年来,我国的金融业技术手段不断发展,已经基本与世界接轨,基本能够满足发展离岸金融的需要。(4)有优越的地理条件,能够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在营业时间上相互衔接。我国东部沿海城市的地理位置、时差条件对于开展离岸金融业务非常有利。
  这说明无论从宏观经济环境和微观金融发展角度来说,我国都已经基本具备了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基本条件。
  三、我国离岸金融发展历程
  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从198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了招商银行在深圳开办离岸金融业务,随后又陆续批准了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银行开办离岸业务,从而揭开了我国离岸金融发展的序幕。1999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为了保护本国金融体系,央行停办了该项业务。经过近三年的调整,在2002年6月又重新开放了7家银行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其中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分别在上海和深圳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可以从事的离岸金融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同业拆借、外汇担保、外汇买卖、咨询、顾问业务及其他业务等。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总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许可从事离岸负债业务。2006年6月份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国务院又批准了天津滨海新区作为离岸金融的改革试点,这表明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越来越被提上日程。至2006年6月底,我国银行离岸业务资产总量约为20亿美元,增速为17.6%,国际结算业务为200亿美元,增加了33.3%,利润为2200亿美元,增速达到了100%。(表1)
  四、我国离岸金融发展对策
  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比较缓慢,主要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从离岸金融业务来看,我国银行离岸金融业务规模小、品种少,难以满足客户需求。目前,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局限于存贷及结算业务,因此难以吸引大量的资金,这大大限制了我国离岸金融的发展速度。我们应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加快推出保险、信托、证券和衍生工具交易等金融服务。
  (二)从市场准入机制来看,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开放度不够。至2006年6月底我国仅仅允许7家银行被批准经营离岸金融业务,市场准入管制导致许多中资银行无法进入离岸金融市场,制约了我国离岸业务的发展。
  (三)从离岸金融监管角度来看,我国监管制度落后。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别颁布于1997年和1998年,已经颁布了近十年,这十年中,我国离岸金融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且我国金融体系很不成熟,因此有必要借鉴离岸金融业务发展比较成熟国家的经验,尽快修订离岸金融业务监管法律制度。
  (四)从政府角度来看,我国政府对离岸金融市场建设政策推动不够。从国际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经验来看,政府推动起了重要的作用,如最初的英国和后来的新加坡等国家,都是通过政府的推动作用建立起离岸金融市场。
  (五)从服务对象来看,我国离岸金融客户群单一。主要为港澳地区企业和境外中资企业,其中90%左右的客户集中在香港,欧美经济发达地区的客户太少。
  五、发展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具体措施
  首先,考虑到我国目前的金融业开放程度不高和金融市场发展水平较低,我们应该选择内外完全分离型的市场模式。一方面这种内外分离型的模式有利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阻挡国际金融市场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维持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对于金融市场不发达的国家来说,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在建立离岸金融中心时,考虑到上海、天津、深圳的洋山保税港区、东疆保税港区、福田保税区特殊经济区域对离岸业务的需求,可以将以上保税港区建设成为内外完全分离型离岸金融试点区。在区内实行优惠税收政策、金融法规政策,吸引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将区内两头在外的企业,纳入离岸金融业务的服务对象。
  第三,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建设政策推动型离岸金融市场。离岸业务最具有吸引力的核心在于优惠的税率,因此中央政府应该在离岸市场中采取灵活的低税或免税措施,以吸引更多的客户群体。
  离岸金融市场特性决定了它必定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的同时,必定会带来更大的金融风险,但是只要加以引导,必定会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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